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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 中国动物学会,英文名称: CHINA  ZO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 C Z S
第二条  中国动物学会 (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全国动物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动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维护动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动物学工作者服务;促进动物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动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动物学科技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支撑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网址:www.czs.ioz.ca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动物学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有关动物学科学术活动,组织专业学科学术讨论会、论坛、科技合作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动物学科的学术、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辑出版会员通讯;
(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高中阶段中学生生物学学科竞赛活动,开展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研项目(机构)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科技人才评价、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关组织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依法维护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动物学科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开展动物学科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与动物学科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
(九)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十) 举办为动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十一)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体条件如下:
1.普通会员        
 ①.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 三年以上的中教二级以上教师;
 ②.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并从事3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者;
2.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动物学科相关专业学习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3.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①.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②.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科带头人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专家、学者;
 ③.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本团体工作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4.港澳台会员:在动物学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拥护一国两制,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经本人申请或经本团体分会、专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推荐,本团体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港、澳、台会员。
5.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的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6.单位会员:与动物学科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本团体会员系统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入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及学生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参加本团体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被本团体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应邀作学术报告;
     3.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
     4.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鉴定、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三)外籍会员和港、澳、台会员:
     1.不享有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惠取得本团体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单位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4.优先承接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职称变化、联络方式等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团体;
(八) 高级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有关动物学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单位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支持和资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十) 外籍会员应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团体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必须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团体工作,并能参加本团体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一名本团体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 制定本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被委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本届内理事无故2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届内常务理事无故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及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3人,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应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团体工作,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荣誉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职务的授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被授予者本人同意。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中部为大熊猫图案,外环为本团体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 8 月 24 日本团体第十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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