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收费,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也称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如下几种: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三条 入会资格 在动物学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包括从事动物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教育、管理、传媒、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对动物学应用于普及有兴趣的人士,凡动物学专业水平相当于大学本科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同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五) 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三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六) 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七) 高级会员:累计在动物学或其相关领域从业二十年以上目前还在这个领域从业的人士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本人提出申请、至少有两名高级会员推荐并经学会组织工作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高级会员:
领导或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并取得被本会认可的成就;
其论文、专著、技术、专利等在被本会认可的场合公开发表并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在教育领域或培育人才方面取得相当成就;
在动物学科技管理岗位任重要职位并取得良好业绩;
对本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
其他本会组织工作组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士。
(八) 荣誉会员:在动物学或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或为学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本人提出申请、至少三名高级会员或荣誉会员推荐并经学会组织工作组初审、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五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 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 由本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 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四) 组织工作组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六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提处书面申请
申请通过互联网利用网页或电子表格E-mail提交;特效情况可用纸质版表格。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还需要高级会员推荐意见。
(二) 个人亦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二位会员介绍,直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 经委托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或经本会授权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按会员条件发展并报本会备案;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组审查批准后,由所在省学会统一编制会员登记号、颁发会员证并在理事会备案。
(五) 延续和更新。入会后,如次年会员确认或更新本人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会费,会员资格自动延长。如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更新个人资料,则默认原有资料有效。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团体会员:
(一) 享有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三)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四) 可在优惠条件下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五) 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本会协助举办产品和技术培训班;
(六) 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本会的其他服务;
(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团体会员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学会举办培训班等;
(七)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可获得服务参见附录《会员可获得的好处》。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按年向本会交纳会费;
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50元人民币/年;
学生会员:20元人民币/年,也可用为本会提供等值的服务代替;
终身会员:免交会费。
团体会员:2000元人民币/年。
第十五条 各会员必须在本会财政年度起始后的六十天内(即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交纳该年度的会费。初入会者,如入会日期超过本会财年6个月,则按照半年交纳。
第十六条 会员可一次交纳几年会费,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含)。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本会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动物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和修订,经中国动物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由中国动物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动物学会自2009年10月20日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9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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